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修订后:删除以上条款
【优先购买权】
修订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修订后:《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对拍卖的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的文物在交付买受人前,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国有博物馆优先购买。
解读:《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作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季涛先生对此番出炉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在此,我们不妨看看他怎么说——
一、不再限制外资拍卖行在中国拍卖文物
《送审稿》删除了《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这就给苏富比、佳士得等外资公司在内地设立企业和拍卖中国文物提供了机会。
此举将有利于内地拍卖市场的进一步健康、规范发展,也有利于海外文物回流内地,同时还将带来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更为激烈的竞争。
二、拍卖行在拍卖之前不再需要向文物主管部门报批
《送审稿》第六十三条规定:“文物购销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经营记录,并报企业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若如此颁布实施,将会给拍卖企业减去了很大的负担,拍卖企业可以将征集时间安排得更加充裕,至少能节省出半个月以上的时间。
三、留有余地的国家行使文物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关于优先购买权,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定隐含了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可以直接与委托人进行拍前“私洽”,若谈成就可以不再进入拍卖程序,就像2003年隋贤书《出师颂》撤拍后入藏北京故宫博物院时的做法,这对委托人和其他买家似乎不够公平。
《送审稿》中修改了相应的条款,不对优先权行使方式做具体规定,而将行使细节留给实施细则和法规去制定。
四、给了各类古玩市场、古董店的经营留出了一线余地
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这一条限制了民间文物交易的渠道。而在实际中,民间的古玩市场、古玩店、私下交易如今已遍地都是,这一条款无法落实,已经名存实亡。
《送审稿》则在第六十条中严格规定了禁止行为,言外之意,有些国家允许交易的普通文物是可以买卖的,但根据《送审稿》六十一条规定:“文物购销企业应当取得文物购销资质。”这就给民间办古玩市场、开古玩店留出了余地。
五、没有给拍卖企业私人洽购留出空间
《送审稿》中规定:“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不得设立文物购销企业。”由此可见,这里仍然不允许拍卖企业买断文物或在拍卖场下销售文物,这没能给出拍卖企业更为宽泛、灵活的经营余地,不知是否能在最后定稿时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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