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五)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
      (六)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
      (七)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优秀作品。
      第十四条【创作创新】国家鼓励和支持综合运用文化表达方式进行创作,支持多种文化艺术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探索和创新。
      第十五条【精品战略】国家实施文化精品战略,科学编制专项创作规划,落实重大创作工程项目,举办文化精品展演展播展览展示活动,创作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精品佳作。
      国家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艺术作品评价体系、文化艺术评奖机制,鼓励开展文化艺术评论。
      第十六条【创作便利】国家倡导创作人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贴近实际,不断进行生活的积累和艺术的提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创作人员蹲点生活、挂职锻炼、采风创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成果展示平台。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领域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等职能,依法维护创作人员权益。
      第十七条【基金支持】国家发挥现有专门基金的作用,资助文化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创作活动。
      第十八条【支持传播】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剧场、影院、书店等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机构应当大力传播优秀作品。
      第十九条【培育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强审美教育,提高文化鉴赏水平,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条【学术体系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深入研究阐释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有中国底蕴、中国特色的思想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推动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创新手段】国家鼓励创作生产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有机融合,丰富创作生产手段和表现形式,拓展创作生产空间。
      国家鼓励和扶持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的创作,培养和扶持优秀网络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评论人才。
      第二十二条【创意设计】国家积极推动创意设计服务业发展,丰富创意设计文化内涵,促进创意设计产品的交易和成果转化,提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含量和附加值。
      第二十三条【传统工艺振兴】国家鼓励和支持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创新,鼓励在保持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推动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创意设计的有机融合,推动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
      第二十四条【促进文旅融合】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托旅游资源创作生产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五条【境外推广】国家支持适合对外传播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作生产、翻译、国际合作制作,综合利用外交、旅游、商务、教育等对外交流渠道,开展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境外推广、营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国家建立健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监测、管理体系,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创作生产和提供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 文化企业
      第二十七条【企业主体】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文化企业,尊重各类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经营权,保障其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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