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是馆藏文物,而是在政府许可开办的古玩城、古玩店购买的,而且司法机关并没有就卖方将几件物品出售给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应推定这些物品系卖方合法所有并依法转让给三名被告人,无论其是否属于文物,都不会构成“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倒卖犯罪的对象根本不存在。
三、庭审中值得格外引起重视的几个细节
1.当地司法机关对民间收藏家采取有罪推定。
本次庭审反映出公诉人、法官、人民陪审员对于文物基本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对于相关法律,尤其是《文物保护法》第50条、第51条及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常陌生,不知道文物行政部门的常规文物认定与刑事案件涉及文物的司法鉴定之间的区别。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司法机关存一个根本的误区,认为凡是文物都不能买卖、普通老百姓没有资格收藏文物,将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这些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简化成了“购买文物”四个字。因而,庭审中公诉人反复质问被告人什么是古玩、被告人有没有取得收藏和买卖文物的许可、被告人收入多少、经济条件不好怎么还能去搞收藏?
本案中,司法机关实际对民间收藏家采取了有罪推定,以至于辩护人指出公诉人未就被告人购买的物品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进行举证后,公诉人竟回应称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只要购买了文物就会构成倒卖文物罪,全国八千万收藏家,在全国一千多个古玩市场上每天都在发生的购买古玩的行为,随时面临着因倒卖文物的罪名遭到查处的风险,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与现实国情的。
2.被“鉴定”为三级文物的7件物品并未作为证据出现在庭审中。
被“鉴定”为三级文物的7件物品本应成为本案中最重要的物证,然而,虽然辩护人在开庭前与庭审中反复要求,7件物品的实物仍未出现在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不但不包括7件物品的实物,而且连7件物品的清晰照片都没有。同时,延安市文物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所谓司法鉴定结论书中,也没有对于鉴定材料基本情况、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过程的任何分析、说明,甚至连7件物品的照片都没有,鉴定程序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显缺乏必要的严谨、科学、客观、中立。种种迹象表明,公诉人有意回避出示实物及照片,不敢将其置于阳光下。
3.公诉人藐视法庭、公然威胁被告人及其家属,被辩护人及时制止。
庭审中,辩护人出示了由宁夏收藏家协会向三名被告人颁发的会员证作为证据,以证明三人是收藏爱好者。令人震惊的是,对于宁夏收藏协会合法颁发的会员证,公诉人不依法慎重质证,反而武断地称其为伪造的证据,甚至在法庭上直接把会员证交给旁听的公安干警,要求公安查处被告人及其家属伪造证据犯罪。对此,钱卫清律师当庭提出严重抗议,指出公诉人系藐视法庭,对提供证据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当众威胁,与公诉人的身份极不相称。在辩护人的抗议下,法庭立即制止了公诉人的不当行为,责令公诉人当场将会员证返还。
4.同步视频拆穿虚构讯问笔录内容
公诉人作为证据提交的李某某的讯问笔录中有几句关于李某某以前卖过一些文物、卖了几千元的问答,庭审中李某某称其并没有这样回答,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下才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签署了笔录。吴炜鹏律师当庭要求播放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进行核实。令人震惊的是,视频中并没有这样一段对话,笔录中的这段问答系不顾真实讯问内容强行添加的虚构内容。
四、本案带来的思考
实际上,三位普通收藏家从古玩城购买古玩这样一起简单的事件,在尊重事实、严格根据证据与法律进行判断的条件下,应当很容易形成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基本判断。然而,延安当地基层公安、检察机关不深入学习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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