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
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文物考古工作者对浙江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进行了考古发掘,出土了一批遗迹、遗物,其中出土的瓷器不仅有民用瓷器,而且还有官用瓷器(沈岳明:《枫洞岩窑址发掘的主要收获和初步认识》,刊《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出土瓷器》,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这样便出现了关于枫洞岩窑厂性质的热议。2007年1月18—19日在龙泉召开了“龙泉窑考古发掘专家论证会暨新闻发布会”,与会的大多数专家认为枫洞岩窑厂的性质为民窑,并“确定这处窑场的生产性质为承接官府订货、生产官用瓷器的著名窑场”(沈岳明、秦大树、施文博:《龙泉窑枫洞岩窑址考古发掘学术座谈会纪要》,《文物》2007年第5期,第93—96页)。由于中央政府有关烧造宫廷用瓷和官府用瓷窑厂的选定(见下文引),往往是处州(龙泉窑)和饶州(景德镇窑)并提;再有景德镇,在明代洪武时期大量烧造官用瓷器,一般认为洪武时期已设立官窑(御窑)(刘新园:《景德镇珠山出土的明初与永乐官窑瓷器之研究》,《鸿禧文物》创刊号,1996年,第1—40页)。因此,在学术界有研究者坚持认为明初在龙泉也设立了官窑,同时出现了明初龙泉窑和景德镇窑性质一样的看法。这样就产生了明代洪武时期龙泉、景德镇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性质问题。本文试对这个学术问题做以初步探讨。有疏漏和不妥之处,请方家不吝指正。
二、窑厂性质分析
明代洪武时期龙泉、景德镇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性质,拟从明代文献记载入手,结合窑址考古资料进行分析。
1.龙泉。
明代洪武时期有关龙泉烧造官用瓷器的文献,明代万历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工部(十四)》“陶器”条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烧造供用器皿等物,须要定夺样制,计算人工物料。如果数多,起取人匠赴京置窑兴工;或数少,行移饶、处等府烧造。”(杨新主编:《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集》第34册《青花釉里红(上)》图版13—26,商务印书馆(香港)2000年版,第15—28页)这条文献记载表明,明代洪武时期定“烧造供用器皿”的地点有处州府(龙泉窑)。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的考古发掘资料证明,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厂是当年“烧造供用器皿”,即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
从这条文献记载中还不能确定烧造官用瓷器窑厂——枫洞岩窑厂的性质。既然如此,让我们来看看枫洞岩窑址考古发掘资料。当年发掘面积1600余平方米,揭露出陶洗池、储泥池、辘轳坑、龙窑等遗迹和顾家祠堂遗址;出土了丰富的民用瓷器和洪武、永乐时期官用瓷器,以民用瓷器为主。从地貌和揭露出的遗迹、窑业废弃物堆积的布局观察,其是一个整体,即是一个窑厂。不言而喻,一个既烧造民用瓷器,又烧造官用瓷器,并以烧造民用瓷器为主的窑厂,在中国古代其性质不可能是官窑。由此可见,枫洞岩窑厂是一座民营窑厂。这就是说,龙泉洪武时期的官用瓷器是宫廷或工部下样在民窑烧造的(参见沈岳明《枫洞岩窑址发掘的主要收获和初步认识》,刊《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出土瓷器》,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秦大树、施文博:《龙泉窑记载与明初生产状况的若干问题》,刊《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出土瓷器》,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5页)。
2.景德镇。
明代洪武时期有关景德镇烧造官用瓷器的文献记载,没能超出龙泉,仍是上面所引的明代万历申时行《大明会典》上的这一条。
这条文献记载表明,景德镇洪武时期也是锁定的官用瓷器的生产地点。考古发掘出土资料(炎黄艺术馆:《景德镇出土元明官窑瓷器》图版10—39,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72—97页)和传世品(杨新主编:《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集》第34册《青花釉里红(上)》图版13—26,商务印书馆(香港)2000年版,第15—28页)都证明了这一事实。那么其官用瓷器是哪座窑厂烧造的呢?1982年以来,在景德镇明清御窑遗址发掘中,出土了多块以铁料书“赵万初”铭的瓦,其中1990年出土的一块保存较好,铭文全文是:“寿字三号,人匠王士名,浇油凡道名,风火方南,作头潘成,甲首吴昌秀,监工浮梁县丞赵万初,监造提举周成,下连都。”(炎黄艺术馆:《景德镇出土元明官窑瓷器》图版38,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97、345页)瓦铭记载的是官府烧瓦的工匠和监制官员。据《浮梁县志》记载,赵万初洪武二年始任浮梁县丞(清康熙二十一年《浮梁县志》卷之五《官制·县丞》“明洪武”条)。他的任期在“洪武早中期”(刘新园:《景德镇珠山出土的明初与永乐官窑瓷器之研究》,《鸿禧文物》创刊号,1996年,第9页)。再有,2002年发掘时,出土的1件洪武时期白釉瓷碗的内底刻写“局用”二字(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等:《江西景德镇明清御窑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7年第5期,第4—47页)。“局”,应是对当时与官府有关的某个制瓷单位的称呼。这有文献记载为据,明代正德《饶州府志》卷一《乡镇》“浮梁县”条记载:“景德镇,即陶器之所,肇于唐,而备于宋,国朝设局以施之”。(明代正德《饶州府志》卷一《乡镇》“浮梁县”条,明代正德刻本)上述两条考古资料可以证明,洪武时期在景德镇有一座专给官府烧造瓷器(官用瓷器)的机构(窑厂)。
这座烧造官用瓷器的机构叫什么名称?在景德镇发现的明代崇祯十年《关中王老公祖鼎建贻休堂记》石碑载:“我太祖高皇帝三十五年,改陶厂为御器厂,钦命中官一员,特董烧造。”可知,在设御器厂之前的洪武时期有一座陶厂。陶厂于洪武三十五年时被御器厂所取代;据上引“赵万初”铭瓦上的铭文和白釉瓷碗上的“局用”款,陶厂可能在洪武早期就存在了。能直接被改为御器厂的陶厂,那么陶厂的所有权性质应和御器厂相同,即属于官府。从陶厂改为御器厂之后派中官督陶一事来看,陶厂应由地方官管理。由此看来,陶厂的性质不是民窑,进而推断洪武时期景德镇窑官用瓷器很有可能是这座陶厂烧造的。
明代洪武时期景德镇的窑厂比较多,分布也比较广。那么哪座窑厂是陶厂,陶厂位于何处?1994年在对御窑遗址的抢救性发掘中,发现了打碎掩埋的洪武晚期官用瓷器和永乐时期御用瓷器堆积(刘新园:《景德镇珠山出土的明初与永乐官窑瓷器之研究》,《鸿禧文物》创刊号,1996年,第10—22页)。该堆积在御窑遗址内,那么烧造这些瓷器的作坊、窑炉址应距堆积不远,或许就在现御窑遗址内。2002—2004年对御窑遗址发掘中,在珠山北麓(遗址的东北部)发现了明代初年院墙和葫芦形窑炉等遗迹(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等:《江西景德镇明清御窑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7年第5期,第4—47页)。葫芦形窑炉遗迹共7座,皆座东朝西,南北向整齐排成一排,非常壮观,年代为洪武至永乐时期。但这7座葫芦形窑炉窑床前沿挡土墙所用材料中有较多的洪武早期烧造的板瓦,不见晚于洪武早期的遗物,可知这7座葫芦形窑的年代不早于洪武中期。葫芦形窑炉遗迹的年代和瓷器(片)堆积的年代基本一致,说明打碎掩埋的洪武晚期官用瓷器和永乐时期御用瓷器是这批葫芦形窑炉烧造的。进而推测,以葫芦形窑炉遗迹为中心的这座窑厂应是洪武中晚期的陶厂。其位于现御窑遗址内,中心区域在珠山北麓。
那么洪武早期的陶厂又位于何处?这还有待于考古资料的发现。但我们可做一个推测,大家都知道,元代有一座官办的“御土窑”(详见本文下节),元朝灭亡之后,按常规明朝很可能接收了这座元朝官产“御土窑”,继续由官府组织烧造官用瓷器。其厂名也许不叫“陶厂”,但其与位于珠山北麓的以7座葫芦形窑为中心的洪武中晚期陶厂的性质、任务是相同的。如这一推断无误的话,元代御土窑的位置就是洪武早期陶厂的厂址所在地。遗憾的是,御土窑的窑址目前还没有发现。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洪武时期的陶厂应是由地方(州、县)官管理的一座官办窑厂,与后来的御器厂关系密切,也可以说是御器厂的前身。洪武时期的“供用器皿等物”应是由陶厂完成的。
三、结语
以上我们分别分析了明代洪武时期龙泉、景德镇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及其性质。结果是,两地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性质完全不同,龙泉的官用瓷器是在生产水平较高的民窑烧造的;景德镇是在官办的窑厂(陶厂)烧造的,这座官办的窑厂后来发展成了御器厂。
其实,景德镇洪武时期有官办的窑厂并不奇怪。景德镇制瓷手工业早在宋代就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元代在工艺技术等方面又有许多创新。元代烧造的瓷器品种丰富,其在继续烧造青白釉瓷器的同时,批量烧造青花瓷器,发展了高温铜红釉瓷器,创烧了卵白釉瓷器、釉里红瓷器等(权奎山:《试析宋元时期的制瓷手工业》,刊《跋涉续集》,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321页)。能给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给宫廷提供所需的瓷器。景德镇宋元时期发达的制瓷手工业,早已引起官府的重视。南宋初年浮梁县丞张昂曾在景德镇监陶(李放:《张昂监陶小考》,《文物》2001年第11期,第43—45页转84页)。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十五年(1278年)设“浮梁瓷局”,“掌烧造瓷器,并漆造马尾棕藤笠帽等事”(明·宋濂等:《元史》卷八十八《百官志(四)》,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227页)。浮梁瓷局在烧造瓷器方面做的工作,不见文献记载。但据其职责来推测,元代景德镇给枢密院、太禧宗禋院等中央官府机构烧造的瓷器(有的瓷器上有“枢府”、“太禧”款),有可能是浮梁瓷局组织烧造的。
再有,元代孔齐《至正直记》卷二《饶州御土》记载:“饶州御土,其色白如粉垩。每岁差官监造器皿以供,谓之御土窑。烧罢即封,土不敢私也。或有贡余土,作盘、盂、碗、碟、壶、注、杯、盏之类。”(元·孔齐:《至正直记》卷二《饶州御土》,《粤雅堂丛书》三编第三十三集,清道光、光绪间南海伍氏刊本)《至正直记》成书于元代末年,记载的应是元代末年及其以前的事情。那么这条文献记载的事情开始于何时?明代《江西省大志》卷七《陶书》“建置”条记载:“元泰定本路总管监陶,皆有命则供,否则止。”(明·王宗沐撰、陆万垓增补:《江西省大志》卷七《陶书》“建置”条,明代万历二十五年刻本)这条文献记载的“皆有命则供,否则止”,与《至正直记》的“每岁差官监造器皿以供,谓之御土窑。烧罢即封,土不敢私也”的意思相同,说的应是同一件事。可见《至正直记》记载的这件事应始于元代泰定年间(1324—1327年),其中说的“御土窑”也应开始于此时。有意思的是,这个时间恰巧与高岭土引进瓷胎的年代(至迟元泰定间[14世纪20年代])(刘新园、白焜:《高岭土史考——兼论瓷石、高岭与景德镇十至十九世纪的制瓷业》,刊《中国陶瓷》1982年第7期增刊(古陶瓷研究专辑),第141—170页)相同。由上述可见,元代泰定年间至元代末年官府仍派官在景德镇监陶;烧造供用瓷器的窑应是御土窑;“烧罢即封,土不敢私也”的御土窑,显然不是民营窑厂,应是官办的专门烧造供用器皿的窑厂。
如上所述,明代洪武时期官府在景德镇设立窑厂(陶厂)专门烧造官用瓷器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龙泉和景德镇就不同了。龙泉宋元时期尤其是南宋后期至元代制瓷手工业也很发达,产品质量好。但不可否认的是,产品的品种单一,只烧造青釉瓷器。文献中虽然有其在北宋宣和(1119—1125年)中宫廷曾“制样须索”(宋·庄绰:《鸡肋编》卷上“龙泉佳树与秘色瓷”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页)的记载,但未见南宋元时期官府派官监窑的记录。龙泉在宋元时期也确有一些知名的窑厂,如明代郎瑛《七修类稿·七修续稿》卷六《事物类》“二窑”条记载的南宋时章生一主持的哥窑、章生二主持的龙泉窑(明·郎瑛:《七修类稿·七修续稿》卷六《事物类》“二窑”条,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33页);考古调查、发掘确认的金村窑、溪口窑、大窑窑等(朱伯谦:《龙泉青瓷简史》,刊《龙泉青瓷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第1—37页)。宋元时期龙泉窑青釉瓷器已进入宫廷,故宫博物院收藏的清宫旧藏品有南宋、元代龙泉窑瓷器(王光尧:《关于清宫旧藏龙泉窑瓷器的思考——官府视野下的龙泉窑》,刊《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出土瓷器》,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7页);元代也曾给官府烧造过瓷器,韩国新安沉船中曾出水刻有“使司帅府公用”铭青釉瓷盘(韩国文化财厅、国立海洋遗物展示馆,《新安船》Ⅱ《청자/흑유편》,2006년12월판 102쪽)。这些资料表明宋元时期皇室贵族和相关官府对龙泉烧造的瓷器已有所了解。当明代初期再有需要时,制样派人到龙泉选择一座或几座民窑烧造是非常正常的。
由上述可知,明代洪武时期龙泉、景德镇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性质不同并非偶然,其是有历史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