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时期(1977—1979年),此期除继续沿用文革时期底款样式外,也出现了一些变化。1976年1月,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向各陶瓷生产企业重新颁发了商标代号。
1.保留使用1964年“中国景德镇”印花龙珠阁款、印线三角圈款,弃用印花灯笼款、印线草帽款和“中国景德镇”篆书方款。其间,由于使用新的商标代号有一个过程,过渡时期“中国景德镇”篆书方款仍在使用,直至80年代各瓷厂才普遍启用新式底款。
2.启用1964年以前的“景德镇制”篆书方款。
3.启用新式“中国景德镇"四行款,此前曾经短暂使用过"中国景德镇"三行款,后绝大多数瓷厂采用了四行款,即:自上而下第一行等线体"中国景德镇"五个字,第二行英文"MADE IN",第三行英文“CHINA",第四行为左右各两道短横线,中间夹企业代号(字母或数字)。此种四行款一直使用到90年代上半叶。
4.启用新式"中国景德镇制"、"景德镇制"篆书双框方款。器形小的产品则使用单框方款。
5.启用新式"中国"中英文款。文革后期随着外贸形势的变化和各厂生产状况的差异,部分瓷厂开始启用新式青花底款:自上而下第一行等线体"中国"两字,第二行英文"MADE IN",第三行英文“CHINA"。此种青花款以70年代后期人民瓷厂的青花产品居多。到1985年前后,此款又被新式“人民瓷厂 景德镇”和“光明瓷厂 景德镇”款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