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文化根脉凝聚民族精神。会议提出重在保护、强化管理和执法、合理适度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和大力培养人才等五项措施措施,其中提到的“鼓励民间文物合法收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一项引发关注。许多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这是对民间文物保护工作的鼓励和支持。
鼓励民间文物合法收藏 全民参与文保观念待加强
在我国,文物和古艺术品的收藏历来有国家收藏和民间私人收藏之分。谈及民间收藏,其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是,通过盗墓、盗窃、意外挖掘等行为流入文物黑市,并在民间藏家手里流传的文物数量十分之大,难以统计监管。因此,这部分民间收藏的文物长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称,民间文物同国有馆藏文物都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文明进步的载体,都凝聚着中华先民的智慧、血肉与灵魂。因此,民间文物应该享有与国有馆藏文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受到同样的保护。
那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民间文物合法收藏”是对民间文物收藏态度的重大转变吗?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创意产业委员会副主席、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马健在接受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对民间文物收藏的态度确实在发生转变,但这种转变与其说是重大转变,不如说是一直在渐变。“因为公私结合的文物收藏战略是以较低的成本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重要战略选择。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对民间文物收藏态度的这种转变实际上是非常理性和务实的,也是大势所趋。”马健说到。
钱卫清也表示,文物保护绝不仅仅是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事,也绝不单单是公立博物馆、文物研究机构的事。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并保证公民参与文物收藏和文物保护的合理性、合法性,更应突出全体公民在保护文物方面的主体地位。
法律或将修订 民间文物取得方式不再受限。
在现行法律范围内,什么才是“民间文物合法收藏”呢?查阅了《文物保护法》发现,其中第五十条对民间获取文物渠道进行了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但在2015年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文物获取方式的表述有很大的改动。首先,送审稿将现行《文物保护法》中的第四章“馆藏文物”和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合并成一章“可移动文物”。同时,将原有的主体“文物收藏单位”修改为“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并删除了对公民等主体取得文物方式的规定条款,只保留了禁止买卖的文物类型。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意味着法律将不再对民间获取文物的方式进行限制规定,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民间文物收藏的放开。
马健表示,将“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合并成一章“可移动文物”,背后反映的是划分方式和管理思路的改变。只保留了禁止买卖的文物类型这一修订反映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管理思路。“因为以列举的方式其实是很难“穷尽”所有类型的。除非最后加上“其他……”。但加了“其他”,又等于什么都说了。因此,只保留禁止买卖的文物类型,更有利于市场管理和实际执行。”
配套措施需完善 规范文物鉴定市场势在必行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特约专家、中国艺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西沐曾经撰文批判文物鉴定市场混乱且近乎失控的状态。西沐指出,国内文物艺术品鉴定市场仍处于“三无”的实际状态,即无法律监管、无机构管理、文物艺术品鉴定机构无需承担责任。
而目前,民间藏品多为收藏者从各地古玩市场或古玩地摊儿买来的挖掘品、海捞品,另有部分是从土木工程施工中挖掘出来后分得或买到。这导致了民间藏品处于真假难辨的境地。加之缺乏规范的管理和合法权威的鉴定机构,民间藏品鉴定长期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
文物鉴定是有效开展文物保护的前提,因此,规范文物鉴定市场势在必行。2014年,国家文物局批准天津市文物开发咨询服务中心、黑龙江龙博文物司法鉴定所、西泠印社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厦门市文物鉴定中心、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广东省文物鉴定站、云南文博文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等7家文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使鉴定工作加入科技含量,为乱象丛生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为注入“正能量”。
此外,钱卫清提出建议,应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文物鉴定的方法、任务、资质、要求以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