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椿年
李椿年(1096—1164年),字仲永,江西浮梁丰田都(今鹅湖镇界田村)人。宋微宗重和元年(1118年)进士,南宋时期赋税制度的改革家、教育家。
李椿年初任宁国县宣仪谕使,将练习民事稽考税额等事处理得井井有条。他于绍兴五年(1135年)五月和九月两次被高宗召见,陈说民间利害,不久升任洪州(今南昌)通判。屡迁浙东提举,武昌军度支郎中。他有丰富的赋税工作经验,后入朝廷为左司员外郎、左司郎中。宋室南渡后,与金国签订屈膝求和的条约,属地减至仅有185府、州、军监,730县。由于兵火之灾,人户流徙,地籍破坏,一些豪民猾吏,因缘为奸,兼并土地,大地主地多无税;农民则无田交税,因而相率逃亡,影响赋税的征收。李椿年了解这一情况,于绍兴十二年(1142年)十一月,上疏陈列“经界不正”的十大害处:一、侵耕失税;二、卖产之家,户去税存,三、衙门及坊场户,虚供抵挡;四、乡司走弄二税;五、诡名挟佃;六、税籍混乱,争讼日起;七、官吏变卖逃户财产;八、州县隐赋既多,公私俱困;九、豪猾自陈,诡籍不实;十、田少税多,无人耕耘。他提出要实行经界法(清丈土地),核实每户的土地数目,重造税籍,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
李椿年的奏疏,切中时弊,引起了南宋朝廷的重视,因而被破格升迁,次日即有“尚书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进显谟阁,为两浙路转运副使之命”。朝廷并把推行经界法的权力交给了李椿年。李椿年制定了“经界法”二十四条,先到平江(今江苏苏州)试行,并在转运司下设置“措置经界所”,作为推行经界法的执行机关。绍兴十三年(1143年)六月,宋高宗命李椿年为户部侍郎,设“户部措置经界局”,把经界法推行到全国。十四年冬,因母卒扶柩归里。十七年仍召回朝中复原职,并兼直学士院,权吏、兵两部,封晋宁郡(今广西容县)开国侯。经过三年,经界法遍达于东南,全国的税籍制度得到了一次统一的整顿,有些地方推行的效果非常显著。
经界法是一项改革,触及官僚地主的利益,遭到保守势力的嫉恨和攻击。宋高宗为平息官僚们的愤怨,便以“浸失本意”为由,于绍兴十九年冬,下诏罢免李椿年户部侍郎之职。调至江州、宣州(今安徽宣城)等地,并在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将“左中大夫知婺州”(今浙江金华)的李椿年罢官。李回乡后,创办新田书院和鄱源教院,教授乡村子弟。著《易说》和《仲永文集》。
推行经界法受到了挫折,宋高宗后来叹道:“经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绪,不为不善……但恐反以为忧。”三十多年后,朱熹在绍熙元年(1190年)上宋光宗的奏折中也说“经界最为民间莫大之利,绍兴推行处,公私两利”,充分肯定了经界法。他的故里界田则文风大盛,先后中进士者十一人,为全国之罕见。举人、秀才,更是不乏其人。在界田村,尚有教院遗存。